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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缘何成了执行款?
山东临沂(línyí):“再审检察建议(jiànyì)+社会治理检察建议”推动解决基层治理难题
某地政府为建设铁路和高速公路征收土地(tǔdì),向当地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(zhēngdì)补偿款竟被法院当作执行款(zhíxíngkuǎn)扣划。这一异常情形引起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的注意。山东省临沂市某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(hòu),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,被法院采纳。日前,法院依法再审后,撤销原判决,将被扣划的款项全额返还。
“打了(le)八年多的(de)(de)官司,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局。非常感谢检察官帮农民们追回了补偿款!”日前,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。
“这钱(zhèqián)是(shì)政府给农民们的征地补偿款,怎么让法院给扣去了?”“我们一没违法、二没犯罪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?”2023年4月25日(rì)一大早,临沂市某社区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情绪(qíngxù)激动地来到某区检察院,请求检察机关为他们主持公道。
该院民事检察官经(jīng)了解得知,该社区(shèqū)(shèqū)是当地十大还建社区之一。随着临沂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,村集体通过外包方式承建居民住宅的情况越来越常见(chángjiàn)。该社区居委会在征求农民意见后,于2007年10月28日(rì)以外包的方式与临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。合同约定: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居委会位于某社区的居民楼。合同签订后,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以及居委会提供的图纸(túzhǐ)进行(jìnxíng)施工,共为该居委会建设了4号(hào)、8号两幢居民楼。施工期间,按照居委会的要求,建筑公司对部分(bùfèn)工程进行了变更。2008年8月,工程竣工并交付居委会使用。
2010年6月16日(rì),该居委会(jūwěihuì)向建筑公司发出工程结算通知书。同年7月21日,居委会委托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(xiàngmùguǎnlǐ)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,审定价为:4号楼(hàolóu)土建、安装(ānzhuāng)费用合计245万余元,8号楼土建、安装费用合计263万余元,共计(gòngjì)508万余元。后经双方工作人员核对,居委会和建筑公司对结算审核结果予以认可。
2016年(nián)7月11日,该建筑公司以该居委会为被告,向某(mǒu)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依法判令居委会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222万余元(wànyúyuán);诉讼费由居委会承担。
2017年2月28日,某区法院一审判决(yīshěnpànjué)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,对居委会提出已实际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的主张未予采纳。居委会不服(bùfú)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(shàngsù),后来居委会因换届等情况,未按时到庭参加(cānjiā)诉讼,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,一审判决生效。
2023年2月,上级法院指定的(de)执行法院对该居委会所在社区财经服务中心财政账户内的302万余元进行了(le)扣划。
执行款(zhíxíngkuǎn)竟是征地补偿款
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(qǐdòng)监督
2023年4月(yuè),承办检察官向案涉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案情。
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(fāxiàn),该居委会自2007年(nián)至2015年间的(de)财务账本(zhàngběn)(zhàngběn)及(jí)(jí)相关凭证的原件均因审计需要,于2015年5月被移交至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,根据审计要求,账本及凭证均无法外借,且因该居委会一直未支付审计费,账本及凭证原件仍保存在该事务所。一审期间,即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,某居委会主张已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,但终因证据不足,未获法院采信。
“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,在该居委会与某建筑公司(gōngsī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,被执行法院扣划的(de)(de)款项系当地政府向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,除该居委会外,这笔钱还涉及其他24个村(gècūn)的农民。作为执行依据的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,案件继续执行极易引发群访事件,继而损害社会(shèhuì)公共利益,该案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(biǎoshì)。
据承办检察官回忆,对于这个案子当时存在不同的声音,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,不符合监督条件;有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是基于(jīyú)当时的证据情况作出的,判决并无不当,后续几千人(jǐqiānrén)的征地(zhēngdì)补偿款被扣划是执行程序引发(yǐnfā)的问题,与一审判决无关……
为此,检察机关(jīguān)多次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案情、查阅相似案例,并举行公开听证会(tīngzhènghuì)。最终,各方一致认为:民事诉讼(mínshìsùsòng)是(shì)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,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,作为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时(shí)应本着谦抑性原则。但当集体或众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,可能直接影响到区域稳定和发展,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,检察机关则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,查明案件(ànjiàn)事实,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
基于上述共识,2023年5月5日,某区检察院依职权(zhíquán)启动(qǐdòng)监督程序。
调查核实(diàocháhéshí)找到关键人物
通过对某居委会保存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账目及凭证进行逐一(zhúyī)审(yīshěn)查后,承办检察官发现,该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的4号楼(hàolóu)、8号楼工程款在案件一审前已入账,先后共计765万余元,已远超一审认定的286万余元欠付金额(jīné),也超过了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价(jiésuànjià)508万余元。
“为何(wèihé)建筑公司仍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居委会?那些工程款到底进了谁的腰包?”承办检察官产生疑问(yíwèn)。
经过细心查阅会计账簿,“李(lǐ)某某”这个(zhègè)名字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。
“我们前前后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去了十几次,仔细查阅(cháyuè)了收支明细、建筑(jiànzhù)合同(hétóng)、融资(róngzī)合同等,账本查了上百册,单是融资合同就涉及1000多名村民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说,他们经过(jīngguò)梳理发现,该居委会向该建筑公司(gōngsī)支付工程款主要通过4种途径:一是由居委会财政所直接向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51万元;二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(mǒumǒu)签名后以及(yǐjí)通过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签署“王某某代李某某”“李某某代,备注王某某”等字样后支取(zhīqǔ)工程款310万余元;三是建筑公司向村民融资借款(jièkuǎn)168万余元,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通过向村民借款的方式进行(jìnxíng)融资,用于该工程建设,承诺上述借款在后期村民购房款中进行抵扣,相关借条被居委会回收;四是居委会代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35万余元。
“在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中,代理行为(xíngwéi)的效力认定往往(wǎngwǎng)是案件的争议焦点。我们(wǒmen)经讨论认为,本案中,认定李某某代收款的行为性质是办案关键(guānjiàn),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,那么李某某的收款行为就应视为公司收款。而法院当时对李某某的行为是否(shìfǒu)属于职务行为与检察机关存在意见分歧,部分法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,居委会应该向李某某个人主张权利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(jièshào)说。
为进一步查清事实,保证监督质效,承办检察官每天往返(wǎngfǎn)于法院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居委会之间。经过(jīngguò)3个多月的努力(nǔlì),查阅300余册的积年账目(zhàngmù),检察官终于从案涉(shè)工程的施工合同、施工记录及公司(gōngsī)签章等众多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: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。该工程现场的签字记录、设计变更通知单(tōngzhīdān)、地基(dìjī)验收记录、地基验槽检查记录、地基钎探报验申请表等施工日志上,施工单位处均(chùjūn)为某建筑公司盖章,“工程负责人/项目负责人”处的签名均为李某某。此外,另案民事判决书中也证实,该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居委会4号楼、8号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李某某。
检察机关认为,李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,负责工程日常(rìcháng)管理,现有证据(zhèngjù)证明居委会足以合理信赖李某某的行为(xíngwéi)为职务行为,且建筑公司未明示限制授权范围,也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授权外观,在其未明确限定收款方式和收款人员的情况(qíngkuàng)下,李某某签收(qiānshōu)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。
根据相关法律(fǎlǜ)规定,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(diàocháqǔzhèng)确认: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某居委会的主张前后相互印证,一审法院认定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(zhīfù)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,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。
2023年6月20日,某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(jiànyì)。同年8月11日,该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。其间,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受邀参加案件庭审及(jí)调解工作(gōngzuò),并就证据(zhèngjù)采信等发表意见。
2024年9月10日,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(de)监督意见,依法撤销一审判决,对居委会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(jìnxíng)了(le)认定。二审期间,原、被告达成调解协议。
今年3月6日(rì),执行(zhíxíng)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。涉及7000余户农民的30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被全额返还后,目前已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。
今年4月,承办检察官到案涉居委会回访检察建议落实(luòshí)情况。
“基层农村集体在向城镇居委会转型(zhuǎnxíng)的过程中,相关(xiāngguān)配套制度并未随之跟进,财务制度不健全、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基层居委会较为突出。为实现(shíxiàn)‘监督一案、警示一片、治理(zhìlǐ)一域’的办案效果,同时帮助居委会堵塞漏洞,我们决定向居委会提出检察建议。”区检察院分管民事(mínshì)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介绍说(shuō)。随后,针对该居委会财务管理混乱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,该院向居委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。该居委会随后针对检察建议研究整改措施(zhěnggǎicuòshī),并将(jiāng)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。
据了解,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(gōngsī)的民事纠纷正在另案处理中。
(检察日报 王媞(shì)媞)


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缘何成了执行款?
山东临沂(línyí):“再审检察建议(jiànyì)+社会治理检察建议”推动解决基层治理难题
某地政府为建设铁路和高速公路征收土地(tǔdì),向当地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(zhēngdì)补偿款竟被法院当作执行款(zhíxíngkuǎn)扣划。这一异常情形引起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的注意。山东省临沂市某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(hòu),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,被法院采纳。日前,法院依法再审后,撤销原判决,将被扣划的款项全额返还。
“打了(le)八年多的(de)(de)官司,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局。非常感谢检察官帮农民们追回了补偿款!”日前,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。
“这钱(zhèqián)是(shì)政府给农民们的征地补偿款,怎么让法院给扣去了?”“我们一没违法、二没犯罪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?”2023年4月25日(rì)一大早,临沂市某社区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情绪(qíngxù)激动地来到某区检察院,请求检察机关为他们主持公道。
该院民事检察官经(jīng)了解得知,该社区(shèqū)(shèqū)是当地十大还建社区之一。随着临沂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,村集体通过外包方式承建居民住宅的情况越来越常见(chángjiàn)。该社区居委会在征求农民意见后,于2007年10月28日(rì)以外包的方式与临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。合同约定: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居委会位于某社区的居民楼。合同签订后,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以及居委会提供的图纸(túzhǐ)进行(jìnxíng)施工,共为该居委会建设了4号(hào)、8号两幢居民楼。施工期间,按照居委会的要求,建筑公司对部分(bùfèn)工程进行了变更。2008年8月,工程竣工并交付居委会使用。
2010年6月16日(rì),该居委会(jūwěihuì)向建筑公司发出工程结算通知书。同年7月21日,居委会委托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(xiàngmùguǎnlǐ)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,审定价为:4号楼(hàolóu)土建、安装(ānzhuāng)费用合计245万余元,8号楼土建、安装费用合计263万余元,共计(gòngjì)508万余元。后经双方工作人员核对,居委会和建筑公司对结算审核结果予以认可。
2016年(nián)7月11日,该建筑公司以该居委会为被告,向某(mǒu)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依法判令居委会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222万余元(wànyúyuán);诉讼费由居委会承担。
2017年2月28日,某区法院一审判决(yīshěnpànjué)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,对居委会提出已实际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的主张未予采纳。居委会不服(bùfú)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(shàngsù),后来居委会因换届等情况,未按时到庭参加(cānjiā)诉讼,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,一审判决生效。
2023年2月,上级法院指定的(de)执行法院对该居委会所在社区财经服务中心财政账户内的302万余元进行了(le)扣划。
执行款(zhíxíngkuǎn)竟是征地补偿款
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(qǐdòng)监督

2023年4月(yuè),承办检察官向案涉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案情。
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(fāxiàn),该居委会自2007年(nián)至2015年间的(de)财务账本(zhàngběn)(zhàngběn)及(jí)(jí)相关凭证的原件均因审计需要,于2015年5月被移交至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,根据审计要求,账本及凭证均无法外借,且因该居委会一直未支付审计费,账本及凭证原件仍保存在该事务所。一审期间,即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,某居委会主张已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,但终因证据不足,未获法院采信。
“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,在该居委会与某建筑公司(gōngsī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,被执行法院扣划的(de)(de)款项系当地政府向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,除该居委会外,这笔钱还涉及其他24个村(gècūn)的农民。作为执行依据的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,案件继续执行极易引发群访事件,继而损害社会(shèhuì)公共利益,该案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(biǎoshì)。
据承办检察官回忆,对于这个案子当时存在不同的声音,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,不符合监督条件;有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是基于(jīyú)当时的证据情况作出的,判决并无不当,后续几千人(jǐqiānrén)的征地(zhēngdì)补偿款被扣划是执行程序引发(yǐnfā)的问题,与一审判决无关……
为此,检察机关(jīguān)多次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案情、查阅相似案例,并举行公开听证会(tīngzhènghuì)。最终,各方一致认为:民事诉讼(mínshìsùsòng)是(shì)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,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,作为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时(shí)应本着谦抑性原则。但当集体或众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,可能直接影响到区域稳定和发展,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,检察机关则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,查明案件(ànjiàn)事实,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
基于上述共识,2023年5月5日,某区检察院依职权(zhíquán)启动(qǐdòng)监督程序。
调查核实(diàocháhéshí)找到关键人物
通过对某居委会保存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账目及凭证进行逐一(zhúyī)审(yīshěn)查后,承办检察官发现,该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的4号楼(hàolóu)、8号楼工程款在案件一审前已入账,先后共计765万余元,已远超一审认定的286万余元欠付金额(jīné),也超过了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价(jiésuànjià)508万余元。
“为何(wèihé)建筑公司仍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居委会?那些工程款到底进了谁的腰包?”承办检察官产生疑问(yíwèn)。
经过细心查阅会计账簿,“李(lǐ)某某”这个(zhègè)名字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。
“我们前前后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去了十几次,仔细查阅(cháyuè)了收支明细、建筑(jiànzhù)合同(hétóng)、融资(róngzī)合同等,账本查了上百册,单是融资合同就涉及1000多名村民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说,他们经过(jīngguò)梳理发现,该居委会向该建筑公司(gōngsī)支付工程款主要通过4种途径:一是由居委会财政所直接向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51万元;二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(mǒumǒu)签名后以及(yǐjí)通过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签署“王某某代李某某”“李某某代,备注王某某”等字样后支取(zhīqǔ)工程款310万余元;三是建筑公司向村民融资借款(jièkuǎn)168万余元,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通过向村民借款的方式进行(jìnxíng)融资,用于该工程建设,承诺上述借款在后期村民购房款中进行抵扣,相关借条被居委会回收;四是居委会代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35万余元。
“在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中,代理行为(xíngwéi)的效力认定往往(wǎngwǎng)是案件的争议焦点。我们(wǒmen)经讨论认为,本案中,认定李某某代收款的行为性质是办案关键(guānjiàn),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,那么李某某的收款行为就应视为公司收款。而法院当时对李某某的行为是否(shìfǒu)属于职务行为与检察机关存在意见分歧,部分法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,居委会应该向李某某个人主张权利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(jièshào)说。
为进一步查清事实,保证监督质效,承办检察官每天往返(wǎngfǎn)于法院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居委会之间。经过(jīngguò)3个多月的努力(nǔlì),查阅300余册的积年账目(zhàngmù),检察官终于从案涉(shè)工程的施工合同、施工记录及公司(gōngsī)签章等众多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: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。该工程现场的签字记录、设计变更通知单(tōngzhīdān)、地基(dìjī)验收记录、地基验槽检查记录、地基钎探报验申请表等施工日志上,施工单位处均(chùjūn)为某建筑公司盖章,“工程负责人/项目负责人”处的签名均为李某某。此外,另案民事判决书中也证实,该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居委会4号楼、8号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李某某。
检察机关认为,李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,负责工程日常(rìcháng)管理,现有证据(zhèngjù)证明居委会足以合理信赖李某某的行为(xíngwéi)为职务行为,且建筑公司未明示限制授权范围,也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授权外观,在其未明确限定收款方式和收款人员的情况(qíngkuàng)下,李某某签收(qiānshōu)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。
根据相关法律(fǎlǜ)规定,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(diàocháqǔzhèng)确认: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某居委会的主张前后相互印证,一审法院认定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(zhīfù)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,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。
2023年6月20日,某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(jiànyì)。同年8月11日,该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。其间,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受邀参加案件庭审及(jí)调解工作(gōngzuò),并就证据(zhèngjù)采信等发表意见。
2024年9月10日,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(de)监督意见,依法撤销一审判决,对居委会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(jìnxíng)了(le)认定。二审期间,原、被告达成调解协议。
今年3月6日(rì),执行(zhíxíng)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。涉及7000余户农民的30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被全额返还后,目前已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。

今年4月,承办检察官到案涉居委会回访检察建议落实(luòshí)情况。
“基层农村集体在向城镇居委会转型(zhuǎnxíng)的过程中,相关(xiāngguān)配套制度并未随之跟进,财务制度不健全、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基层居委会较为突出。为实现(shíxiàn)‘监督一案、警示一片、治理(zhìlǐ)一域’的办案效果,同时帮助居委会堵塞漏洞,我们决定向居委会提出检察建议。”区检察院分管民事(mínshì)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介绍说(shuō)。随后,针对该居委会财务管理混乱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,该院向居委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。该居委会随后针对检察建议研究整改措施(zhěnggǎicuòshī),并将(jiāng)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。
据了解,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(gōngsī)的民事纠纷正在另案处理中。
(检察日报 王媞(shì)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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